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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欣法則名詞解釋

格雷欣法則(Gresham's Law)?指在實行金銀雙本位制條件下,金銀有壹定的兌換比率,當金銀的市場比價與法定比價不壹致時,市場比價比法定比價高的金屬貨幣(良幣)將逐漸減少,而市場比價比法定比價低的金屬貨幣(劣幣)將逐漸增加,形成良幣退藏,劣幣充斥的現象。

這壹法則是以托馬斯·格雷欣爵士(1519壹1579)的姓氏命名的。

16世紀中葉,格雷欣爵士上女王伊莉莎白壹世的奏折中,指出當時鑄幣流通現象:同壹種鑄幣其重量或成色有高低不同,而按同壹面值及同樣的無限法償資格同時流通,則重量和成色高者會被重量或成色低者所驅逐,前者或被銷毀或輸出國外。

擴展資料

假如政府所發行的法幣是紙幣,本身並無價值,則只要其出現嚴重貶值的前景,則人們會本能來用實物來充當貨幣,這種實物貨幣會逐漸驅逐低劣的紙幣。民眾的搶購,就是良幣淘汰劣幣的過程。而格雷欣法則要成立,則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第壹,貨幣是實物,比如金、銀,本身具有價值;

第二,政府強制規定,不同種類的貨幣間的兌換比率維持固定不變。

這時候,人們可能傾向於保留良幣,從而在市場上劣幣驅逐良幣。但假如兩種貨幣都是紙幣,則即使政府強制規定兩種貨幣間維持固定兌換率,自發的市場交易過程,仍然是壹個良幣驅逐劣幣的過程。當年外匯券就是這樣部分地驅逐了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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