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部門要求企業在規定的監管範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管理部門核銷部門進行登記,以便外匯管理部門跟蹤核銷的預備案業務。
1,進口商不在《付匯進口單位清單》(備案類別為“不在清單內”);
2、到當地外匯局所轄市或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信用證支付外匯(備案類別為“外匯支付”);
3、進口商已被列入“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商名單”(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核”);
除上述三款外,其他外匯支付均為特殊方式(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應填報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之前的備案表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處理。
處理歸檔材料
1.加蓋公司公章的進口付匯備案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備案理由和備案內容);
2、進口合同原件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開立信用證申請書(備案理由為“遠期信用證”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應加蓋銀行業務章);
4.進口付匯通知書及復印件(如果結算方式不是“托收”,企業可不提供此單據);
5.電匯申請(如果結算方式不是“匯款”,企業可不提供此單據);
6.進口貨物報關單及IC卡原件及復印件(若備案原因不是匯款或信用證展期,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結匯通知單/托收通知單或轉口信用證(如果備案原因不是“境外項目用料”或“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此單據);
8.預付款保函(金額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企業可不提供該文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9.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憑證和文件。
上述文件的內容必須清楚、完整、準確、真實。
進口商應辦理開立信用證或購付匯手續。
1,進口商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要);
3.進口合同和發票;
4.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貨到付款)。
開立信用證或異地付匯時,進口商應提前持備案表到付匯地外匯局辦理確認手續。付匯地外匯局確認無誤並加蓋“進口核銷監管章”後,進口商可憑確認後的備案表及上述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信用證或付匯。被外匯局列入“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的進口單位,不得辦理備案付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