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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場地使用費征收辦法

第壹條為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興辦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擴大出口創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使用費和場地開發費兩部分,綜合收取。第三條凡使用開發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土地使用者),均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由開發區建築總公司收取。第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時間按年繳納場地使用費,第壹個日歷年度的土地使用時間在半年以上的。半年以下免檢。第五條場地使用費的收取標準是:

5元,出口企業用地;

先進技術企業5元;

其他工業企業用地10元;

倉儲運輸用地10元;

住宅、辦公樓、生活設施用地12元;

商業、服務業、旅遊業用地15元。第六條場地開發費已壹次性收取或由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只收取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為每年每平方米不超過1元。第七條企業改變生產經營性質,或者改變場地用途的,應當根據改變後的企業性質和場地用途收取場地使用費。第八條。客商在1990年底前在開發區設立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經批準給予生產用地免場地使用費特別優惠:

(1)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年度外匯收入總額扣除年度生產經營外匯支出和客戶匯出利潤所需外匯後,有外匯盈余的生產企業自企業成立之日起10年內免繳場地使用費。

(二)客戶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以增加出口創匯或替代進口的生產型企業,自企業成立之日起,免征場地使用費五年;技術特別先進的,免檢期延長5年。

企業產品出口未完成第(壹)項規定的,上壹年度免征的場地使用費在下壹年度繳納。第九條開發區內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內聯企業和專業戶,其產品出口創匯以上或經主管部門認定為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屬於開發新產品的,可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減免場地使用費。第十條土地使用者興辦科研、教育、醫療衛生等公益事業,經批準可以減免場地使用費。第十壹條場地使用費收取標準,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5年內不調整,以後每3年調整壹次,每次調整不超過20%。

土地使用者享受減免場地使用費期間,場地使用費仍按原優惠規定執行;救助期滿後,按調整後的新標準支付。

如果場地使用費是由中國合資企業投資的,在本合同期限內不予調整。第十二條開發區老企業利用原址興辦新企業的建設用地,按《福州市建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暫行辦法》執行。

老企業利用原址興辦外商投資企業的,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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