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批境外企業年度財務報表;
(二)負責確定和監督境外企業應上繳的財務利潤;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境外金融活動;
(四)辦理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管理境外企業的其他財務事項。第五條省屬投資單位應當對其境外企業的財務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主管財政、外貿機關制定的境外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境外企業投資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境外企業財務管理實施細則,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其境外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負責審核境外企業年度財務報表,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三)按規定審批外資企業的重要財務事項,並向主管財政機關報告其重大財務問題;了解和掌握境外非獨資企業的重要財務事項,並及時向主管財政機關報告。
(四)督促境外企業及時繳納財務利潤和其他資金。
(五)定期對境外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內部審計。第六條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投資所在地的法律開展經營活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規定報送財務信息,並及時向省內金融和投資單位上繳利潤及其他應付資金。第七條境外企業經國家審批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應在投資地註冊後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省級投資單位確認。省投資單位應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境外企業財務管理基本信息表》,辦理財務登記手續,建立境外企業財務關系。下級主管財政機關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向上級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境外企業財務管理基本信息表》。第八條境外企業母公司的中方投資資本包括主管財政機關投入的資本(生產)、投資單位在省內投入的資本(生產)、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轉讓的資產、境外企業經批準增資的留存收益。第九條境外企業確需以自身名義登記國有資產(股權)的,必須經省內投資單位同意,並認真選擇國有資產(股權)負責人。被選定的國有資產(股權)負責人必須按照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辦理產(股權)權登記手續,同時辦理具有投資所在地法律效力的產(股權)權。《產(股)權委托聲明書》是載明以個人名義登記的產(股)權屬於省內主管財政機關或投資單位的法律文件;《產權(股)權轉讓書》是選定的國有資產(股)負責人發生變動時,產權(股)權轉讓的法律文件。上述文件的復印件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對境外企業以個人名義登記的現有國有資產(股份),要及時全面清理,並按上述規定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第十條省內投資單位應當建立遷建、購建固定資產、出售長期資產、申請房地產抵押貸款等審批制度。並在財務管理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同時,應將上述重要財務事項報告主管財政和外經貿主管部門;境外企業的合並、分立、終止、撤資、退股、資本變更、境外投資等事項,必須報主管財政和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匯、期貨、證券、房地產等風險業務,應嚴格控制在規定或批準的業務限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