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匯賬戶監管
第三十四條 外匯局對銀行外匯賬戶的監管包括以下幾方面:
(壹)對銀行開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的監管。
(二)對銀行賬戶收、支、余額信息的監管。
(三)對外匯賬戶信息的統計分析。
(四)跟蹤資本項下外匯結匯人民幣資金,防止資金流入股市。
(五)協調各開戶銀行的關系,監督限額管理規定的執行。
第三十五條 外匯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外匯賬戶管理政策,遵守賬戶系統管理的規章制度,維護數據信息安全,並制定嚴格的內控制度,做好賬戶監管信息的保密工作,除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外匯賬戶信息外,任何人不得對外提供賬戶信息資料。
第三十六條 境內機構和開戶銀行違反本操作規程,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福建省外註冊的境內機構到福建省開立外匯賬戶按本操作規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自2002年6月18日起在福建省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