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關於延期付匯日期09年新政策

關於延期付匯日期09年新政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壹步完善貿易收付匯管理,規範進口延期付匯和遠期付匯等貿易融資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各級外匯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外匯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要嚴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在收付匯和核銷環節加強對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等貿易融資行為的真實性審核。

二、對於貨到匯款項下憑進口日期為2005年3月 1日以前、單筆報關單未付匯金額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預計付匯日期超過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付匯證明聯(正本)(以下簡稱“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付匯的,進口單位應當於2005年5月1日之前,持延期付匯情況說明函、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等有效商業單證,到外匯局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

三、對於貨到匯款項下憑進口日期為2005年3月 1日以後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進口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日期辦理購付匯手續。但對單筆報關單未付匯金額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且預計付匯日期超過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後60天內,持延期付匯說明函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等有效商業單證,到外匯局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

四、對於符合上述第二、三條所述情況的延期付匯,銀行須憑進口貨物報關單等符合有關結匯、售匯與付匯管理規定的憑證和商業單據,以及外匯局加蓋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業務章的《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格式見附件1)為進口單位辦理購付匯手續,並將《登記表》第三聯隨《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報送至所在地外匯局。

五、對於應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而未辦理,或超過《登記表》上註明的付匯日期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業務,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直接辦理付匯手續。若確實因貿易糾紛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登記表》上註明的期限內對外付匯的,進口單位須持情況說明函、相關證明材料及原《登記表》到外匯局辦理二次延期手續,外匯局審核後,在原《登記表》備註欄內加註二次延期付款期限,再次加蓋核銷監管業務章。進口單位最多可辦理2次延期付匯登記,二次延期後仍不能在《登記表》上標明的期限內付匯的,進口單位不得再憑該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對外購付匯手續。

六、信用證、進口代收項下已到單,進口單位要求延長付款期限的,銀行應當審核有效貨運單據、信用證修改函等相關商業單證。

銀行應當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發生的信用證及進口代收項下延長付款期限超過90天和90天以上遠期付匯情況匯總,向當地外匯局報送《XX銀行貿易進口延/遠期付匯統計月報表》(格式見附件2)。

七、外匯局要做好延期和遠期付匯情況統計工作,各分局須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前,向總局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貿易進口延/遠期付匯統計月報表》(格式見附件3)。

八、對於進口日期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尚未用於付匯、核銷的,進口單位應在2005年5月1日以前持情況說明函、進口貨物報關單及相關單證到外匯局備案或核銷。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進口付匯備案表》為進口單位辦理購付匯手續。自2005年5月1日起,進口單位不得憑進口日期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進口付匯和核銷手續。

九、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未按照規定及時反饋情況和報送報表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和四十九條規定處罰。

進出口單位未按本通知規定辦理相應登記手續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銀行、進出口單位違反本通知其他規定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管理規定處罰。

  • 上一篇:公司涉嫌詐騙,普通員工已被警方拘留。合法嗎?
  • 下一篇:國家對區塊鏈的支持力度大嗎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