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限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的再保險分入業務。因為,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再保險市場需要加以管理,同時再保險雖然能夠分散風險,但是無法改變業務質量,無法避免由於市場競爭,承保能力過剩,保險公司為了爭攬業務而競相降低費率,可能造成保險費率低於損失概率的情況發生。因此,在目前情況下,依法加強對再保險的監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利於維護我國保險市場的秩序,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3-06-20
正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6月2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3]7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各保險公司:?
為了貫徹實施《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規範外匯再保險活動,有效分散保險風險,現就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壹、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從事外匯再保險業務的境內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國內分公司(以下簡稱境內保險公司),可以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保險的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並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項下購付匯手續。境內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項下購匯手續。?
二、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外匯保險進行境外再保險分出的,應當持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不得購匯支付。?
三、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進行境外再保險分出的,可以持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也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核準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四、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進行境外超賠再保險分出的,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申請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五、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企業財產險、貨運險、船舶險、航空險、航天險、石油險、能源險、建安工程險、責任險、核電站險或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其他險種項下的保險,向境外進行合同或臨時再保險分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壹)單筆保險合同的最大保險責任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二)單壹險種累計的人民幣保費收入超過該公司資本金加公積金的總和。?
六、境內保險公司辦理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境外再保險項下購匯的,應當持購匯申請、相關保險合同或保險業務數據統計、經審計的上年度公司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等相關文件,按季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分期付款的分保合同應壹次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購匯申請中,保險公司應當將超賠再保險、合同及臨時再保險的購匯金額分別列明。?
七、境外再保險項下購匯申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後,境內保險公司需向境外支付境外再保險項下款項時,應當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核準文件、分保帳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八、境內保險公司應當準確、及時填寫“保險公司外匯業務季報表”(見匯發[2003]27號文件),並在“備註”欄說明上壹季度的境外再保險業務情況;購匯支付的,應當列明有關購匯金額、購匯時間、購匯銀行等。?
九、本通知從200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收到本文後,各分局應盡快轉發至轄內保險公司、外匯指定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