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備付金,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
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專門存放客戶備付金的賬戶。
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基金銷售支付、跨境外匯支付等特定業務時,已從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付出或者尚未向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歸集的待付資金。
特定業務銀行,是指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具備相關業務資質,為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存管等服務的商業銀行。
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特定業務銀行開立的專門存放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的賬戶。
備付金銀行,是指符合本辦法要求,與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為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並提供客戶備付金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
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因開展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專門存放客戶備付金的賬戶。
備付金賬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及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統稱為備付金賬戶。
備付金主監督機構,是指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負責對非銀行支付機構所有客戶備付金信息進行歸集、核對並監督的清算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第四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直接全額交存至中國人民銀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
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發行預付卡或者為預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通過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統壹交存至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第五條 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以客戶備付金提供擔保。第六條 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第七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辦法以及雙方協議約定,開展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完整,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客戶備付金業務實行監督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配合。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 賬戶管理第九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壹個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
非銀行支付機構攜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開立申請書、營業執照、《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及其他開戶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立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
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的管理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相關規定。第十條 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選擇壹家特定業務銀行開立壹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僅用於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確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選擇壹家特定業務銀行開立壹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作為備用賬戶。第十壹條 開展基金銷售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選擇壹家特定業務銀行開立壹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僅用於辦理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第十二條 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原則上可以選擇不超過兩家特定業務銀行,每家特定業務銀行可以開立壹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壹家特定業務銀行的多個幣種跨境外匯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視作壹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僅用於辦理跨境外匯支付結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