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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非貿易付匯

根據鉑睿咨詢(Platinum Consulting)的Linked-F對非貿易付匯最新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2013號公告》的研究,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的稅收籌劃空間和主要政策依據如下:壹般情況下,支付給境外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應繳納10%的扣繳所得稅。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享受較低的代扣所得稅稅率:①境外投資者是與我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國家的稅收居民;②符合《協議》(國稅發[2065 438+00]75號)所列低扣繳所得稅條件;③境外投資者是該收益的受益所有人(國稅函[2009]601號);④向主管稅務局申請享受約定待遇(國稅發[2009]124號);⑤外國投資者直接擁有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且在收到股息前65,438+02個月內的任何時候均已達到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國2009[2009]865,438+0號)。鉑金咨詢高級顧問俞越認為,40號公告的頒布,不僅簡化了付匯流程,也對稅務局和企業的專業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戰。在舊的規定下,企業不接受稅務局的確認,就不能取得納稅證明付匯。在很多情況下,企業無法與稅務局就稅務確認進行爭論,以完成外匯支付。新規下,付匯程序的相對獨立運作,讓企業有機會在完成付匯後,重回與稅局的持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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