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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資金罪是什麽?

非法融資罪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非法募集數額較大的資金。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批準的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集資的行為,是本罪的本質。

1,主體要件: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客觀地說,本罪說明行為人必須以詐騙的方式實施非法集資,且數額較大。構成本罪的人客觀上應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行為。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為了某種目的,籌集資金或集中資金的行為。依法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和公眾發行證券或者融資租賃、合資、聯營、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本市場籌集所需資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設立或生產經營。發行股票和債券。從資本市場的現狀來看,企業主要是從事籌資活動。

壹般來說,企業的籌資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募集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公司、企業為其設立和生產經營目的籌集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其他營業外支出。

(3)公司、企業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融資租賃、合資、聯營等方式籌集資金。,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籌集資金的主要方式。

(4)在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公司和企業必須遵守法律。也就是說,公司、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募集資金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募集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對象在資本市場上募集資金。不允許違法集資。

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直到1997刑法頒布之前,法律並沒有對什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沒有對此作出司法解釋。國務院1998發布的《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下列活動: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三)非法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證明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不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義務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依據。

案例很多,比較典型的有浙江吳英案,還有最近的太子奶李途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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