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貿易付匯時首先要正確判斷其付匯是否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應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境外企業或機構在我國境內取得非貿易收入所得,通常分為兩類。積極所得,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得,即對其營業利潤要在其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所在地征稅,壹般對其根據不同情況,核定10%~30%的應稅所得率,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出營業利潤,適用25%的法定稅率。
3、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所在國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可以適用稅收協定規定,僅對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的境外企業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