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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經營是否構成無罪的理由?

法律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或者變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首先是堅持該罪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或者變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首先是堅持該罪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壹。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下列活動: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三)違規發放貸款、票據貼現、拆借資金、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和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第壹款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被中國人民銀行禁止。

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辦法

第二條禁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下列活動: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證明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性質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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