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但是今年2月1日起,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始施行《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的條款,使朋友圈換匯積累達到壹定條件後定性為刑事犯罪。
壹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準,以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二是非法經營罪、洗錢罪、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競合處罰原則;
三是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及判處罰金的標準;
四是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五是從寬處罰的認定條件和標準;
六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認定;
七是《解釋》的時間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