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率”亦稱“外匯行市”或“匯價”,是壹種貨幣兌換另壹種貨幣的比率,是以壹種貨幣表示另壹種貨幣的價格。由於世界各國(各地區)貨幣的名稱不同,幣值不壹,所以壹種貨幣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貨幣要規定壹個兌換率,即匯率。
第二,進出口退稅的流程:
壹、退稅申請的受理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規定的退稅範圍和期限內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退稅申請書》,退關稅填寫壹份,退代征稅填寫壹式二份申請書並隨附銀行簽章的原貨物稅款繳納書。
(2)按規定提出的退稅申請,應由原征收稅款的海關征稅部門受理。
(3)退稅手續海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並由受理海關向退稅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
二、退稅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海關辦理以下6種情況的退稅: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以後,發現短缺,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3)進口貨物在完稅以後放行以前,發現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或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以及海關查驗時已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可酌情減免其進口稅;
(4)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核屬實的;
(5)按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由於各種原因在進(出)口時已予征稅,事後發現,經海關審查屬實者;
(6)進出口貨物按章征稅後,由於特種原因,經海關總署審查特案批準予以減免稅的。
三、退稅的期限
(1)壹般進出口貨物的退稅申請,應以繳納稅款之日起壹年為限;
(2)特定減免稅貨物補交減免稅表的退稅申請,應以繳納稅款之日起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