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與走私罪的區別;
非法經營罪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物品,或者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或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嚴重行為。走私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運輸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逃避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與走私罪的界限應當十分明確。前者是違反國內市場交易管理規定,在國內市場購買和轉售特定商品的行為;後者是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和邊防檢查,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運輸或者依法征收關稅的貨物、物品的行為。但是,由於市場經濟,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是分不開的。為了牟取暴利,不法分子往往將國內市場的商品賣到國外,或將海外市場的商品帶到國內轉賣。這會導致兩罪的牽連,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的混亂。
筆者認為,本罪與走私罪的區別不在於非法買賣的貨物是不是走私貨物,而在於侵犯的是什麽客體。在國內市場倒賣走私物品的,如果屬於其他條文明文規定的物品,其行為所涉及的問題屬於走私罪與本罪的牽連,不在本文討論。屬於非法經營罪規定的物品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在走私人與走私人事先串通的情況下,在國內市場銷售走私貨物的行為應視為走私罪規定的“其他便利”行為,此類非法經營者均構成走私罪,不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此外,行為人間接或者向走私人以外的人(包括其犯罪分子)非法購買走私貨物、物品並出售,或者在內海、領海出售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的行為,壹般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這兩種犯罪都屬於市場經濟中的犯罪,在犯罪構成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如犯罪主體、主觀方面、侵害對象相似等。區分非法經營罪和走私罪的關鍵在於兩罪在客體和客觀方面的不同:
1.不同的對象意味著不同的直接對象。
非法經營罪是違反國家關於特許、壟斷和營業執照制度的規定。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以及這些制度所維護的經濟管理制度和秩序。走私罪違反海關法,逃避海關監管,侵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客觀表現不同。
壹般來說,非法經營罪的活動範圍是在中國境內,不經過海關;走私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和邊防檢查,運輸、攜帶、郵寄依法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物品。
現實中往往存在倒賣走私貨物的行為,導致走私罪與其他犯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對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銷售明知是走私進境的貨物,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海關許可,繳納關稅,擅自將批準進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以及特殊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的,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走私罪論處。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或者直接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出售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或者沒有合法證明,運輸、收購、出售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也以走私罪論處。銷售走私貨物的人,間接或者向走私人以外的人(包括其犯罪分子)非法收購走私貨物、物品並出售的,或者在內海、領海出售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的,壹般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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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的要素:
不同的對象
逃匯罪的客體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稅無關;走私罪的客體是對外貿易管制,其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和管制,防止偷逃關稅,防止或者限制不應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稅密切相關。
不同的對象
逃匯罪的客體僅限於外匯;走私罪的對象比逃廢外匯罪要寬泛得多,包括所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包括外匯,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
表達形式
逃匯罪客觀上表現為逃匯行為。逃匯的外在形式是從境外獲得的外匯要調回境內而不是調回,或者將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境外。但走私罪的客觀行為是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行為。
犯罪主體
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況且都不能構成逃匯罪。當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單位構成犯罪,否則不能構成逃匯罪;走私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逃匯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也可以構成其犯罪。
走私指控的形式:
逃匯罪是壹個特定罪名;走私罪是壹種犯罪,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和走私文物罪。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以各種方式運輸違禁品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收費是:
(1)走私武器彈藥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幣罪;
(4)走私文物罪;
(五)走私貴金屬罪;
(六)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7)走私淫穢物品罪;
(8)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9)走私固體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