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第七十條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出站業務金額百萬元以上;
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對外貿易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而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5000份報紙或者5000份期刊或者2000冊圖書或者500件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單位非法經營15000份報紙或者15000份期刊或者5000冊圖書或者1500件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非法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