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公開性,即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利誘性,即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社會性,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法律依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防範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