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
相關規定中對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解釋基本壹致(略),照字面解釋意義不大。壹眼就能看出來的區別,是這兩種行為的對象:“資金”和“存款”,壹個吸收資金,壹個吸收存放在銀行的資金。
但是,在法律上,我們可以看到區分的意義。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都屬於非法集資行為,兩者具有包容性。有什麽意義?
刑法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即吸收存款的行為,達到壹定數額且具有危害性的,可以定罪。如上所述,刑法中沒有非法集資罪。也就是說,在所有的非法集資罪中,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數額犯,是該類型犯罪的底條款(當存在非法集資行為且數額較大,但不能以其他罪定罪時,以該罪定罪)。如果該行為具有非法占有(即不想返還)、欺騙等目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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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集資的處罰標準
非法集資罪主要體現在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通知》的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
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銀監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11 1 4起施行。
通過閱讀以上內容,我們知道非法集資是壹種社會危害性很大的行為,應該嚴懲行為人,防止同樣的行為再次發生。作為普通公民,要時刻保持警惕,提高法律意識,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