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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文章帶題目_反腐倡廉文章帶題目

 反腐倡廉,不僅是某些人的工作,它還需要全民動員,只有大家行動起來,對大官小官掛起壹面疏而不漏的網,才能起到監督的作用。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反腐 文章 帶題目的相關資料,供您參考!

 反腐文章帶題目篇1:樹立正確的權力觀 樂當人民的好公仆

 黨中央明確指出:把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作為黨的壹項長期的重大任務,要堅持不懈地抓下去”是十分必要的重要工作,為此我們必須十分重視權利的歸屬、權力的使用、權力的服務方向。

 壹、為什麽要強調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

 歷史證明沒有管理,不論是壹個部門、壹個國家都將成為壹盤散沙,沒有凝聚力、沒有方向。執政黨的建設和管理,比沒有執政黨艱難得多。我們的黨是馬克思主義的執政黨,今天,我們黨的建設和監督的客觀環境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如果我們的黨員幹部都不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就難免犯這樣那樣的錯誤,甚至違法犯罪。加上我們的壹些黨組織面對著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和新任務,且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時期,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大環境中存在著壹些“不適應”和“不符合”的問題,我們的壹些部門單位仍然存在治黨不嚴、用人不當的問題,且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入而壹些深層次的問題凸現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牢固樹立正確權力觀是十分重要和非常迫切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為人民掌好權,使我們的黨永遠不脫離人民群眾,使我們的黨更加英明偉大,充滿朝氣,有強大的凝聚力,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二、怎樣正確認識把握權力觀

 我們所要樹立的正確權力觀,應該從權力的性質來看,我們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信任,人民的重托,用之於為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服務,而決不能把權力變成謀取個人或少數人私利的工具,否則人民可以收回這個權利。我們必須始終信守為人民掌握和行使權力的正確原則,同時要始終自覺地接受黨和人民對自己行使權力的監督。現在有少數同誌之所以不能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利,是因為有壹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違反原則逃避監督。

 本來,誰授予權利,就應當為誰服務,這是壹個最簡單的道理。但是,在極少數黨員幹部的心目中,“為誰服務”的問題卻成了壹個問題,主要存在著三種偏差:

 第壹種認識偏差,就是“誰能決定我的升遷。我就信賴於誰,服務於誰。”當今黨內拉關系、找靠山、“跑官要官”等現象是怎麽出來的呢?壹是同用人選人的機制不健全、不完善有關;壹是同這種對權力目的認識偏差有關,說到底,就是對“權力從何而來”的問題,沒有從理論上真正搞清楚。各級幹部手中的權力從何而來呢?從根本上說,是人民群眾通過壹定的方式把公***權力授權給政府,政府工作人員和黨員幹部則是公***權力的具體實現者。我們的許多黨政幹部,除了上級政府任免之外,有些是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或以其他方式征求民意才被授予壹定的權利,而絕不是個別領導隨意給予的,這壹點作為有權利的人必須牢牢記住。

 第二種認識偏差,就是“手中的權力是我個人奮鬥得來的。”這種認識,我們也要具體分析。至少有三條必須看到:壹是任何個人的進步和取得的成績確有個人勤奮學習、奮發工作的因素,但在妳奮鬥的過程中,妳個人的努力離不開同事的幫助,離不開集體的關心,更離不開組織的培養;二是要看壹個幹部走上領導崗位,固然有個人主觀努力並創造因素,但確實有歷史機遇的因素。我們現在的幹部隊伍,確實是人才濟濟、藏龍臥虎。但是由於幹部隊伍結構是寶塔形的又要考慮到幹部隊伍的穩定。很多同誌沒有能夠升遷,並不都是因為能力和水平問題,這與機遇分不開的。再有壹條就是妳不管在什麽領導崗位,不管妳付出了多大的努力,妳手中的權力只能是用來為人民服務的,不能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這不僅關系到妳個人的進步、成長問題,更為重要的是關系到人心向背,關系到黨執政地位的鞏固。那種認為“手中的權力是個人奮鬥得來”的認識是不正確的,是不符合正確的權力觀的。

 第三種認識偏差,就是“在我負責的壹畝三分地裏,我想幹什麽就幹什麽,我想怎麽幹就怎麽幹。”這種對權力使用的錯誤認識,是同權力監督的錯誤認識分不開。當前利用手中權力獨斷專行破壞民主集中制的行為時有發生,有的“用人壹句話,花錢壹支筆,辦事壹揮手”,有損黨的威信,有損黨的形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在幹部選拔任用上搞任人唯親;二是在重大經濟決策上搞個人說了算,也有個別人認為,我壹不貪汙,二不受賄,頂多算決策錯誤,沒有什麽了不起。這種認識非常錯誤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同貪汙受賄、以權謀私具有同等的危害性,同樣要受到嚴厲懲處。如果壹個領導幹部把手中的權力看成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專橫跋扈、為所欲為、自以為是、拒絕監督,總有壹天會犯錯誤的,總有壹天受到人民的唾棄。

 總之,我們所要樹立的正確的權力觀,具有非常鮮明的“公***性”。為的是要有“公信力”,立足於為民辦實事。這種“公***性”的主要體現壹是我們手中的權力來自於人民;二是手中的權力切不能為個人或小團體牟利,而應該最大限度地為人民服務;三是手中的權力只能按照人民的意願和要求來行事,要認認真真查民情,誠誠懇懇聽民意,實實在在幫民富,兢兢業業保民安,把手中的權力,自覺嚴格地置於人民監督之下。

 三、如何才能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

 領導幹部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說到底,就是要從根本上解決世界觀和人生觀的問題,權力的誘惑力,金錢的刺激力等更要求我們每壹個領導幹部要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必須做到:

 (壹)要加強學習。加強學習對提高人的精神境界,自覺抵制消極腐敗現象很有益處。當前要刻苦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用黨的最新理論武裝頭腦。現在的環境比過去復雜多了,各種誘惑和考驗比以前嚴峻多了,特別是關鍵崗位、敏感崗位和行業,包括“壹把手”崗位,可以說是“高風險”的崗位。事實證明,有壹些過去表現很出色的同誌在復雜情況下迷失方向,墮落成腐敗分子,根本教訓就是長期不重視學習,不自覺改造主觀世界,對個人的名譽、地位、利益,想得多了,結果私欲膨脹為所欲為。為此我們要牢記胡錦濤在中紀會上提出樹立正確的“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並付之於行動之中。

 (二)要加強修養。加強黨性修養是我們黨的壹大長處和優勢。劉少奇同誌寫了壹本《論***產黨員修養》, 教育 和影響了幾代***產黨人。革命戰爭年代,黨員和幹部要講個人修養;黨執政了,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黨員和幹部同樣要講個人修養。權力是壹把雙刃劍,它既能使人高尚,也能使人墮落。權力越大,責任越重,考驗越多。我們要頭腦清醒,警鐘長鳴,自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無論在八小時之內和八小時之外,都要堅持做到“四慎”:

 首先要“慎權”。要慎重對待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負黨和人民的重托,為人民掌好權。有的黨員幹部剛開始走上領導崗位的時候比較謹慎,能客觀看待自己,保持高度的敏感性,註意學習別人的長處,虛心聽取群眾的意見;但是,當工作做出了成績,周圍贊揚的話多了以後,就開始飄飄然然,再下去是居功自傲起來,把成績當成向組織、向群眾討價還價的資本,甚至淩駕於組織之上。

 其次要“慎欲”。荷蘭哲學家斯賓納莎說:“欲望即人的本質,有什麽樣的欲望可看出什麽樣的人。”牢記不計名利,不貪錢財,不近美色,始終保持黨員幹部的高尚情操,要做到三個“不”也不是那麽容易。人非草木,都有“七情六欲”。但是,手中有了權,認為就可以隨心所欲,放縱自己,自以為是,做出壹些出格和越軌的事,那非栽跟頭不可。

 第三要“慎情”。要不為人情所擾,不為親情所動,不為友情所左右,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正常的親情、友情往來,是無可非厚的。我們許多黨員幹部從內心深處也對搞特殊化有反感,但是壹旦遇到事情有覺得情面難卻,有的隨鄉入俗,有的聽其自然。實際上所謂的風氣就是怎樣形成的。所以作為黨的幹部,不論權力大小都要從自己做起,明白什麽事該做,什麽事不該做,什麽事可以講情面,什麽事不可以講情面。做好說服工作,堅持原則,采取適當方式,終究可以得到親屬、朋友的理解。

 第四要“慎獨”。在個人獨處,無人監督的情況下,要能夠自我約束,潔身自好。當前,在壹些部門和單位,出現了“三股歪風”,壹股是萎靡之風,壹股是送禮之風,壹股是“作秀”之風。這三股歪風中,最難抵制的是送禮收禮之風,因為它帶有隱蔽性,帶有潛在的危險性。問題的嚴重性和危險性還在於少數黨員幹部認為接受這樣的錢,不過是“灰色收入”,“人之常情”,拿了,玩了還心安理得。所以,關鍵是黨員幹部能夠自我約束,管住自己,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穩得住心神,管得住伸手,把得住嘴巴,抗得住誘惑,以高尚的人格力量,保證人民給予的權力始終為人民服務。

 (三)要接受監督。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既要靠思想教育,又要靠制度保證,自覺接受監督是非常必要的。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和行使手中的權力,壹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自覺接受來自黨的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在當前體制、機制、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自覺接受監督這壹條,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自律和接受監督,重點就是要認真對待和處理好與配偶子女的關系,認真對待和處理好與身邊工作人員的關系;認真對待和處理好商業人員敏感崗位上工作人員的關系,真正做到不越界、不離譜、不出格、不該去的地方不去,不該要的東西不要,不該玩的場所不去。身先士卒,帶頭自律,自覺接受監督。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以來,由於黨的路線方針正確和黨的政策英明,人民群眾從中得到了實惠,對黨有壹定的感情。在信息暢通的今天,如果少數幹部壹時的感情用事,勢必會造成決策失誤引起連鎖反應,使之工作難以開展,造成政府公信力失衡,幹部威信下降和不和諧的因素,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為此權利的運用和操作更要體現公平、公開、公正,才能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提高工作開展的通暢度,提高人民群眾對黨的政策、政府權力、幹部形象的可信度,利於社會和諧發展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們全體黨員幹部要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善謀富民之策,多辦為民之事,樹立黨員幹部為民服務、清廉的良好形象,樂當人民的好公仆。周市鎮黨校 二00七年三月

 反腐文章帶題目篇2:從自律、制約到制衡:反腐思路的轉變與深化

 腐敗可以說是權力的“影子”,哪裏有權力哪裏就有腐敗的可能性,問題在於這種可能性能否變成現實性以及變成現實性的程度。要使腐敗不成為現實或使其控制在最小範圍內,必須對權力施加某種限制,而能不能有效限權則取決於采取何種策略與手段。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反腐敗歷史就是壹部不斷探索有效控權、限權途徑的歷史,走過了壹條從自律到制約再到制衡的道路。

 自律及其限度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後較長時間裏,控權的基本思路是訴諸思想道德教育和公職人員的自律。曾幾何時,凡查出壹個貪官,在分析他變質的原因時往往是“受到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放松主觀世界改造”等等。既然腐敗原因被歸結為思想認識,所以相應的反腐手段則是教育,把腐敗分子的劣跡制作成警示片讓大家觀看,或者到問題比較嚴重時開展集中的思想整治活動。

 自律控權、思想反腐背後隱含的是人性善假定或官性善假定。比如,我們誤將理想當作現實,以為公***機構不會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公職人員是壹群“純粹的人”、“脫離了低級趣味的人”。但權力具有自我擴張和排斥約束的屬性,要求權力自我約束,無疑是“與虎謀皮”;同理,要求權力自我監督,也不符合監督的本義,因為監督內含有他律的精神。

 單向度制約的困境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依靠自律防腐逐步轉為主要依靠外部制約。從全國黨代會 報告 來看,十四大報告中尚未出現“制約”壹詞;十五大報告則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明確了完善權力運行機制的努力方向和權力監督的重點環節。

 然而,在實踐中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卻演變為上級權力對下級權力的單向度制約,具體表現為權力的上收或縱向集權。在行政領域,是以垂直化管理為手段將地方政府的權力上收。實行中央或省級垂直管理的系統不斷增加,涉及海關、金融、外匯、海事、工商、稅務、質檢、食藥、土地、煙草、鹽業、環保、統計等30多個部門。針對鄉村基層腐敗,許多地方則推出了“村財鎮(鄉)管”體制,由鄉鎮政府出面直接控制村委會財務,以扭轉村級財務混亂局面。針對縣委書記腐敗,壹些省份則采用省管辦法,直接介入縣委書記的考察和任免。針對用人上的腐敗,組織部門也采用“大包大攬”做法,深度介入到各個系統、各個單位的幹部提名、考察、招錄、考核等各個環節。特別是對法院、檢察院、紀委監察系統的主要領導實行“空降”或“異地交流”,通過控制人事權來實現對這些領域的監控。

 縱向集權式反腐模式存在明顯的缺陷。第壹,抑制下級機構的自主性,強化“等靠要”思想,上級和下級兩方面的積極性變為上級壹方面的積極性。第二,削弱下級機構的治理能力,由於人權、財權、事權上收,基層和地方管理主體被肢解,無力對民眾需求作出及時有效的回應。基層和地方治理的窘境最終會影響到執政黨和政府的合法性。第三,加重上級機構的負荷。上級對下級的不信任導致擴權和事無巨細地監管,而擴權和事無巨細的監管導致上級管理幅度劇增。以少數來制約、監督多數,結果要麽是“顧此失彼”,要麽是“鞭長莫及”。比如,壹個省級組織部門要面對數百個廳局級單位、數千名廳局級幹部、上萬名廳局級後備幹部,不論 其它 ,單從工作量就可以想象其管理的難度。在管不過來且不知情的情況下,“帶病提拔”現象便難以根除。

 通過上級集權來對下級進行制約監督同樣反映的是壹種性善論。與自律治腐策略不同之處在於,自律策略建立在全體公職人員可以通過教育、自我覺悟用好手中權力的假定之上,而集權治腐策略則假定下級機構和人員是惡的,是會出問題的,而上級機構和人員是善的,是不會出問題的。事實是,當權力上移、上級機構和人員擁有更多權力的時候,他們出問題的概率也會迅速增加,“分散的腐敗”被“集中的腐敗”所取代。近年來中央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斷被查處(如“鄭筱萸案”),縣處級以上“壹把手”犯案已占被查辦的縣處級以上幹部的近40%(如“陳良宇案”)就是明證。

 呼之欲出的制衡

 由於認識上的簡單化,長期以來我們把制衡視為西方“三權分立”的伴隨物,在批判“三權分立”的時候把制衡壹起否定掉。所以,在正式文獻中很難找到“制衡”這個詞,即便有也是壹個貶義詞。但我們可以找到帶有制衡意思的近似表達——“相互制約”。《憲法》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十六大報告進壹步提出,要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壹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十七大報告進而用“司法職權配置”來表達司法權力之間的改革要求。這意味著,在司法系統,相互制約不再局限於辦理刑事案件方面,而是擴展到各個方面。十七大報告還在更大的層面上提出了優化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要求,即“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將權力壹分為三並使之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可以說對於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對於從制度上控權限權具有深遠的意義。

 值得註意的是,近年來“制衡”已正式出現在黨的文件和領導講話中。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首先使用了“制衡”壹詞,要求形成企業內部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2008年1月,胡錦濤同誌在第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使用了“制衡力”的概念,提出要把改革的推動力、教育的說服力、制度的約束力、監督的制衡力、懲治的威懾力結合起來,增強反腐倡廉建設的整體性、協調性、系統性、實效性。

 制衡原則對政治組織的治理結構或權力配置提出了新要求,具體來說就是要優化三種關系:首先,成員與組織的關系。成員或直接或間接(通過代表)有表達和實現***同意誌的權利,相應地組織有尊重這些權利的義務;反過來,成員有遵守和執行經民主和法定程序作出的決策的義務,組織有維護這些決策權威性的權力。其次,組織內部相關機構之間的關系,核心是決策、執行、監督的關系。決策應充分發揚民主,執行應註重效率,監督應強調嚴肅權威。最後,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的關系。應明晰各自權限範圍,既不以下犯上,也不以上侵下。

 合理的治理結構不僅是對現代企業的要求,而且是對現代政府、政黨、基層組織和各類社會組織的要求。在成員的選舉權、表達權、知情權落空的時候,組織便會遊離於成員意誌之外。在最高決策機關虛位、監督機關缺失或無法發揮作用的時候,必然導致執行機關“坐大”。在上級大包大攬的時候,下級組織則無主動擔責的積極性。如果下級組織的治理結構不完善,更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權力異化問題。

 從分解權力和權力制衡入手來控權防腐,在實踐中已初露端倪。比如,近些年來“村官”成為腐敗的重要群體。“村官”犯罪的制度原因是在基層群眾自治結構中有決策機關(村民代表大會)和執行機關(村委會),但缺乏專門的監督機關;由於村民代表大會非常任,因而也無法對村委會進行有效監督。為從制度上防範“村官”腐敗,壹些地方出現了“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事會”、“村民代表會議”等機構,專司對村委會的日常監督。這些制度創新已經寫入正在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類似基層群眾自治中的制度性缺失在其它領域也可以看到,所以這些領域的改革也必然要遵循基層制度變革的邏輯。這或許是改革開放後又壹次“農村包圍城市”的過程,不同的是,前壹次發生在經濟體制改革領域(“聯產承包”),這壹次發生在政治體制改革領域。(責任編輯: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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