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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庫問題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問題:現行發行庫設施嚴重滯後於經濟發展的需要 經濟的發展使現金需求量逐年增加,現金交易頻繁,而人民銀行發行庫建設相對滯後。以保定為例,中支發行庫啟用於十年前,按照當時的業務量,庫房面積可以滿足全轄發行基金存放、調撥和銷毀的需要。但現在的業務量較十年前增加了近十倍,2004年中支發行庫發行基金日平均庫存3100件,庫房平均利用率為75%(中支庫房理論最大庫存4400件);其中庫存超4400件,庫房利用率超過100%的天數近30天:3月8日中支發行基金庫存7340件,庫房利用率高達167%。部分縣支庫庫房也存在庫房面積小、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庫房的超負荷使用,使庫內發行基金各版別、券別之間擺放不規範、不明顯,已經嚴重影響了發行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查庫時只能檢查表面款項,不能全方位徹底檢查,因而難以充分發揮查庫工作對庫房的監督作用。同時縣支庫的款項不能及時上調,也給縣支庫造成極大壓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三)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四)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

(六)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七)經理國庫;

(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壹)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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