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內容壹般包括票頭、字軌號、聯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大寫和小寫金額、經辦人、單位蓋章、發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當包括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
納稅人不得在下列行為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免稅規定適用於貨物或應稅服務的銷售;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
5.向境外銷售應稅服務;
6.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7.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
8.將商品無償送給他人;
9.提供非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不開具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和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開具準印證發票。第九條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壹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應不定期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