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美國總統杜魯門批準,美國副國務卿艾奇遜於3月5日指示國務院-陸軍部-海軍部協調委員會在財政部的協助下起草壹份“更大的歐洲計劃”,1947;與此同時,在國務院成立了壹個對外援助委員會,起草壹份陳述國務院觀點的備忘錄。4月底5月初,兩個小組先後提交初步報告,建議制定全面的對外援助計劃,強調從歐洲整體考慮,重視德國在歐洲復興中的作用。
第二天,他指示凱南的政策設計委員會提出具體建議,全面研究美國對歐洲的援助。
5月23日,凱南主持的政策設計委員會提交了壹份報告,從美國全球戰略的角度分析了“歐洲復興”與“杜魯門主義”的關系。鑒於杜魯門主義露骨的意識形態色彩,凱南報告強調“美國援助歐洲的努力不應以對抗* * *資本主義本身為目的”,美國不可能像總統講話中承諾的那樣在全球範圍內與* *做後盾。
1947 7月12日,歐洲經濟會議在巴黎如期舉行。參與國家有英國、法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等16個國家,英國外交官奧利弗?弗蘭克斯是主席。會議期間,美國助理國務卿克萊頓、駐法大使卡弗利、駐英大使道格拉斯、駐德高級專員政治顧問墨菲等人與弗蘭克斯和執委會保持“磋商”,並事先審閱了巴黎經濟會議起草的所有報告,表明西歐國家必須按美國的要求行事。但是,西歐國家有自己的訴求。他們在8月底草擬的報告草案中,向美國要求282億美元的援助,美國認為是漫天要價,根本無法實現。在美國的壓力下,西歐不得不壹再削減援助金額。美國還強調,為了獲得美國國會的同意,“美國政府應該保留批準使用對等資金的權利”。當時嚴重依賴美國援助的西歐國家不得不在許多問題上屈從於美國的要求。
9月22日,16國家代表簽署了歐洲經濟合作委員會總報告,對歐洲重建計劃的合作範圍含糊其辭,只是表達了參與國相互合作的意願。鑒於美國的壓力,報告規定了該計劃的四項原則:“第壹,各參與國努力發展生產,特別是實現農業、燃料和電力、交通和設備的現代化;第二,建立和維護國內金融穩定,作為充分利用歐洲生產和金融資源的重要條件;第三,發展參與國之間的經濟合作;第四,采取措施解決參與國與美洲大陸之間的逆差。”最後,總報告要求美國在四年內提供224億美元的援助。
1947,12,19,杜魯門正式向國會提交國情咨文,要求向1948-1952撥款170億美元,第壹次撥款68億美元在第壹個15個月。
1948年,在壹片反對“前蘇聯威脅歐洲”的喧囂聲中,國民議會於4月2日通過了1948對外援助法。第二天,經杜魯門簽署,馬歇爾計劃正式實施。
根據1948的援外法,馬歇爾計劃的金額要逐年審批,四年的總額不確定。政府提出前15個月撥款68億美元至53億美元,但這只是最大額度,可用資金必須通過另壹種撥款方式確定。
該法第115條規定,西歐國家必須與美國簽訂多邊或雙邊協議才能獲得援助。參與國必須提供經濟統計數據,並允許美國對其內部預算行使壹定的控制權。接受國還必須承擔某些具體義務,如與其他國家合作促進貿易;采取必要的金融和貨幣措施穩定貨幣;確定或維持有效的外匯匯率;壹旦條件成熟,政府預算將立即平衡,貨幣體系的信譽將得到完全恢復或維持。為了保護美國經濟,法律規定鼓勵使用來自美國的剩余物資,禁止購買稀缺物資,促進物資配置以滿足美國需求,不允許來自美國以外的農產品。
美國國會通過援外法後,西歐16國代表與美、英、法三國在德國的軍事首腦於1948年4月簽署了《歐洲經濟合作公約》,決定建立永久性的歐洲經濟合作組織。該組織設立了壹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理事會,由執行委員會和秘書長以及其他人協助其工作,規定秘書長和工作人員不得尋求或接受任何成員國或任何政府或該組織以外的任何政府當局的指示。比利時首相保羅和亨利,誰積極推動歐洲壹體化並得到美國的支持?斯波克被選為董事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是埃德蒙?霍爾?帕奇爵士上任,另壹位歐洲壹體化的推動者讓?莫奈拒絕秘書長壹職,推薦羅伯特?馬爾喬林接受了這個職位。從6月到7月,參與國陸續與美國簽署協議。
當時,美國已經用完了對英國的援助。盡管法國、奧地利和意大利在1947年末接受了1948年4月前5億美元的“臨時援助”,但仍需要源源不斷的援助物資,其他國家的美元儲備也瀕臨枯竭。因此,在美國國會通過第壹年撥款計劃之前,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根據美國經濟合作署的要求,提出了第壹季度(1948 4-6月)的撥款,最終決定撥款139億美元,並開始辦理撥款工作。第壹年對歐援助獲批後,經濟合作署計劃撥款總額為48.75億美元。接受援助最多的五個國家分別是:英國(654.38+0.263億)、法國(9.89億)、意大利(606.5438+0億)、西德(565.438+0.4億)、荷蘭(405億)。援助實施的方式是美國政府通過預算把錢撥給經濟合作機構,由經濟合作機構向美國企業購買“必需”的物資,然後出口到受援國。美國政府將這筆款項連同包括運輸費在內的勞動力成本記入壹個特別列出的特別賬戶。受援國在收到這批物資後,會將銷售所得以本國貨幣記入壹個專門賬戶,即本法第115條規定的“等值資金”。受援國只有在經濟合作機構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95%的資金用於“穩定本國貨幣和融資或刺激生產”。剩下的5%,由美國主導,用於購買美國的“短缺”物資,即增加美國的戰略資源儲備。大部分援助是以贈款的形式提供的。到1948年底,大約1/5的援助是以貸款形式提供的。到6月,1952,美國經濟合作署已經完成工作,撥款1365438+5億美元,其中包括約1/10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