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6.對監護權人有爭議的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民法典》規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這裏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可以將《民法典》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壹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後壹順序監護人監護能力的強弱、行為、品德情況,按照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擇優確定。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
557.個體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個體工商戶對其所負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的,其所負債務由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而不是僅以投入經營的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壹人領取營業執照,家庭成員***同經營的,可以認定為家庭經營,債務以家庭***有財產清償。個人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用家庭***同財產投資,收益供家庭成員***同使用的,應視為家庭經營,其債務以家庭***有財產承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從事個體工商戶的,其收入為夫妻***有財產,債務應以夫妻***有財產清償。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以其家庭***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保留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人和無生活來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生產工具。
558.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了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處理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559.監護人應當履行的職責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以下3個方面: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即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的被監護人進行管教。
(2)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對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對被監護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護。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利用或處分其財產。
(3)代理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提起民事訴訟。當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60.人身傷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並壹次性結算費用。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壹歲減少壹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最低均不少於5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20年,但2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5年。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在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後,職工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予撫恤、勞動保險待遇。
561.人身傷害賠償數額計算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壹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致人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562.醫藥治療費的賠償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壹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壹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壹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壹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壹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壹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壹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563.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壹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壹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壹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
564.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壹般設壹至兩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65.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壹般應以公***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3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於就醫次數的,壹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566.營養費的賠償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人時攜帶的食品,壹般應當視為贈與。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費的賠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10級。經法醫鑒定為1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2級至10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助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567.喪葬費的賠償
喪葬費,壹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壹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壹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兩年。死者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壹歲減少壹年;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最低均不少於10年。
568.殘疾人賠償金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壹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1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10年;2至10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但最低不少於壹年。
569.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壹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8周歲的人撫養到18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5年。
570.工傷賠償數額計算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22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50%發給。
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壹定比例每年調整壹次。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壹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壹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5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3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工傷職工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義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57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級至4級的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並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75%~90%。其中:1級90%,2級85%,3級80%,4級75%。
(2)發給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18~24個月的工資。其中:1級24個月,2級22個月,3級20個月,4級18個月。
(3)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4)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級至4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57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至10級的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至10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按傷殘等級發給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6~16個月工資。其中:5級16個月,6級14個月,7級12個月,8級10個月,9級8個月,10級6個月。
(2)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3)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4)傷殘程度被評為5級和6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
(5)傷殘程度被評為7級至10級,職工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73.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保險賠償
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以上(1),(2)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4)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5)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574.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處理規定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3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當失蹤人重新出現並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575.工傷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576.行政賠償數額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為準。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以上(1)、(2)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至死亡時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577.合同違約金數額計算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壹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78.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數額
單位應支付補償金,應根據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若單位未提前壹個月給予書面通知,應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金”,這兩筆賠償性質不同,可同時領取。
579.工傷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數額計算
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包括:
(1)醫療費: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
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壹次性判決,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賠償標準。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2)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3)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4)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後,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壹並考慮。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8)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20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少計壹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10年。
(9)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18周歲的,生活費計算到18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撫養費少計壹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於10年;被撫養人70周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5年。
(10)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
(11)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裏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參照第1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3人。
依照前條規定計算的各種費用,凡實際發生和受害人急需的,應當壹次性支付;其他費用,可以根據數額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當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確定支付時間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賠償方式,應當確定每期的賠償額並要求責任人提供適當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