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機構首次申領兌換特許證時,外匯分局應審核並留存以下材料:
(壹)批準經營特許業務的批復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介紹信;
(三)領取兌換特許證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四)外匯分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境內非金融機構申請在單壹外匯分局所轄地區內經營外匯兌換特許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二)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固定的適合經營特許業務的場所,安全防範措施以及相應的軟硬件設施;
(六)有必需的管理制度;
(七)經營外幣代兌業務6個月以上,在申請經營特許業務資格前6個月內辦理代兌業務不少於1000筆、兌換金額不少於等值20萬美元,且期間未被外匯局處罰;
(八)滿足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技術條件;
(九)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擬在單壹外匯分局所轄地區內經營特許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持以下文件和資料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申請;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合格後逐級報上級外匯分局批準。外匯分局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其進入籌備期的書面決定:
(壹)申請報告;
(二)籌備工作方案及相關人員名單、簡歷;
(三)營業執照副本(含網點)、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其復印件;
(四)上年度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五)不少於2名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資歷的證明材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
(六)每壹網點不少於2名工作人員資歷的證明材料(從事貨幣兌換工作6個月以上,熟悉相關外匯管理政策);
(七)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特許系統)的說明材料,特許系統應具備實時辦理兌換業務、備付金管理、會計核算、匯總統計、存儲相關記錄的功能,以及遵照個人結售匯相關規定對超限額及分拆等行為予以風險提示的功能;
(八)適合從事特許業務的經營場所及其他軟硬件設施的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場所基本情況,以醒目中英文雙語顯示方式展示兌換幣種和牌價的設備,辦理特許業務所需電腦、數據庫設備及其他軟硬件設施,能夠完整記錄經營活動的高清錄像監控設備等;
(九)經營外幣代兌業務6個月以上的總結報告及在申請前6個月內辦理代兌業務達到最低兌換金額和兌換筆數標準的證明材料;
(十)相關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特許系統操作規程,個人結售匯系統操作規程,外幣兌換牌價管理、備付金管理、現鈔管理、會計核算、統計報告、風險及相應內控管理、憑證和檔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十壹)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