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於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涉及實體安全、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個方面。
實體安全包括環境安全,設備安全和媒體安全三個方面。運行安全包括風險分析,審計跟蹤,備份與恢復,應急四個方面。信息安全包括操作系統安全,數據庫安全,網絡安全,病毒防護,訪問控制,加密與鑒別七個方面。
為了保證分類體系的科學性,遵循如下原則:
1.適度的前瞻性;
2.標準的可操作性;
3.分類體系的完整性;
4.與傳統的兼容性;
5.按產品功能分類。
銀行監控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的不斷嚴峻,暴力搶劫銀行資金的犯罪案件時有發生,整體提高要害部門安全防範水平的要求日漸迫切突出;2,隨著銀行體制的改革完善,知識和人員結構的逐步優化,保衛部門已不能延用單純擴大編制、增大人員投入的傳統方法來應對犯罪手段的殘酷化,而應通過技防措施數字化、智能化和網絡,加大安全防範技術含量,構建適應現代化銀行安全管理需要的電子化信息平臺,提高銀行安全防範水平;3,銀行監控系統的效益表現為:提高銀行要害部門的安全防範能力,震懾外部犯罪,遏制內部犯罪,最大限度地減少犯罪造成的損失;提高銀行安全檢查管理的水平,擴大檢查範圍,增大檢查頻度,加大檢查力度,通過對報警信息的集中管理,溝通上入級聯系,提高保衛人員發生犯罪案件的警惕性;緩解保衛部門日益突出的人員編制不足、年齡老化等問題;總之,通過利用高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安全防範的科技含量,適應現代化銀行安全保衛的需要,培養具有壹定科技知識的保衛隊伍,從根本上提高銀行安全保衛的實際水平。
4,隨著市場競爭的越來越激烈,金融行業也不例外,每個業務人員自身的素質和能力也需要不斷的提高,服務質量已經成為銀行自身發展的壹個關鍵,通過監控系統以及網絡視頻的遠程傳輸,可以使得相關領導及時發現及糾正業務人員的不當言行,以更優質的服務迎接顧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