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所開信用證的金額支付等值的保證金或等值的有價證券,包括銀行存款票據等。如使用第三方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保函需經中國銀行確認後生效。使用外匯額度開立人民幣等額信用證的,應在支付人民幣全額的同時提供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章的額度支付函。同時,在提交給銀行的申請書背面加蓋限額核定函。
3.申請人如需修改已開出的信用證內容,可向銀行提交加蓋申請人印章的修改申請。
4.信用證開出後,銀行會給申請人壹份信用證副本,並收取1.5‰的開證費。
5.銀行收到信用證項下的相關單據後,會通知申請人去取單據。申請人接到通知後必須及時拿單據,並在五天內通知中國銀行是否需要拒付。如銀行逾期不回復,則視為接受單據,同意付款。如拒絕付款,申請人必須將全套文件退回銀行,並書面說明拒絕理由。
6.信用證到期後,申請人必須填寫書面申請,以索回信用證項下的保證金余額。申請書中應註明受益人銀行的名稱和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