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違反,將承擔壹切法律責任。
對外貿易經營者簽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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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登記表中“組織機構代碼”壹欄由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企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填寫。
2.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承擔有限/無限責任。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活動中承擔無限責任。
3.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中,經營範圍不包括經銷進口商品的,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在備註欄中註明不存在經銷進口商品的情況。第七條備案登記機關在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資料,並依法建立備案登記檔案。第八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持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第九條登記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辦理登記表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表手續的,登記表自動失效。
備案登記機關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立即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工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被註銷或吊銷之日起,登記表自動失效。
根據《對外貿易法》相關規定,商務部決定禁止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內從事相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備案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其登記表;處罰期滿後,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據本辦法重新申請登記。第十壹條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在對外貿易經營者取消備案登記後,及時將相關信息通知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售登記表。第十三條備案登記機關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者變更備案登記時,不得變相收費。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資格並僅在原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超出原批準的經營範圍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仍需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6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不壹致的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登記表編號:進出口企業代碼:
運營商中文名稱英文名稱組織機構代碼
操作員類型
(由備案登記機關填寫)
住所和經營場所(中文)經營場所(英文)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郵件工商註冊
註冊日期
營業登記
註冊號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還必須填寫以下內容
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註冊資本(美元)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還須填寫以下內容。
企業法定代表人/
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姓名
有效證書號碼
公司資產/個人財產(美元)
備註:
填表前請仔細閱讀背面條款,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備案和登記機構
簽字蓋章
年月日
該外貿經營者作出如下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