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規定不適用於:我國內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到境外投資舉辦企業或設置分支機構;我國進出口貿易專業公司到境外舉辦貿易性企業或設置分支機構;我國企業到港、澳地區舉辦企業或設置機構。第三條 中方投資者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壹、經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有固定的或經重新核準的經營範圍、有壹定的資金和經營規模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在境外舉辦從事工程承包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由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稱經貿部)批準授予對外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業務經營權的公司。
三、非經特殊批準,不得使用國家資金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投資舉辦企業。第四條 舉辦境外企業必須能達到下述目的之壹:
壹、能帶動我國設備、材料和技術出口,為國家增加外匯收入。
二、能擴大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
三、能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四、能較長期穩定地為國內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產品。第壹章 境外企業的審批第五條 根據項目所在的國家和地區、項目的性質及投資規模等,經貿部、國家計委及國內有關部門按下述規定對境外企業進行審批。
壹、凡需向國家申請資金或境外借款需國內擔保或產品返銷國內需國家綜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經貿部審批並頒發批準證書。
二、中方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審批。
三、中方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符合當前到境外投資的方針,資金、市場等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解決的,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合同章程,可比照限額以上項目的審批辦法,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綜合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計委備案,合同章程報經貿部備案,並由經貿部審核頒發批準證書。第六條 涉及重大政治、外交問題的項目,尚未與我國建交或敏感的國家或地區投資項目,不論投資大小,壹律報經貿部,由經貿部根據上述國家或地區開展經貿關系的有關原則和規定,並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審批。第七條 境外企業如在經營範圍、投資金額、投資比例或股份轉讓、合作對象、合作方式等發生變化,在所在國(地區)或到第三國(地區)設立子公司、分公司,須由該境外企業的國內主辦單位報請原審批部門審批,並由原審批部門報經貿部備案。第八條 項目的審批壹般分兩步進行。第壹步審批立項,由審批部門審查主辦單位提交的項目建議書,並征求我駐外使(領)館意見後批復主辦單位,批文抄送經貿部。第二步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資企業合同(或投資協議、股東協議,下同),中方獨資企業需報批章程。審批部門批準主辦單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資企業合同和章程後,行文報經貿部備案,行文須附主辦單位和審批部門全部申報、批復文件及資料(壹式兩份)。行文正文應同時抄送我駐外使(領)館。第九條 主辦單位在申報立項時,須報送以下材料(壹式兩份):
壹、項目建議書(主要包括舉辦境外企業的目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投資金額、各方投資比例、投資方式、資金落實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合作對象的資信調查情況(包括有關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我駐外機構對其資信、經營能力、銷售渠道等的意見)。
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意見。第十條 主辦單位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合資企業合同時,須報送以下材料(壹式兩份):
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文本)。
二、國內各合作單位的內部協議。
三、經草簽的境外合資企業合同、或境外企業章程(中、外文本)。
四、其他有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