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海關的某些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還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