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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局的職責範圍

商務局的主要職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招商引資、國際國內經濟合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國內外貿易和港口建設的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業務領域的規則、制度、標準和發展規劃。

(二)負責與世貿組織有關的業務系統的研究、指導和服務;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與進出口公平貿易有關的工作;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受理、調查和處理招商引資、內外貿、市場流通、餐飲服務等業務投訴。

(三)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研究制定規範市場體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促進內外貿壹體化,建立和完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控和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情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的市場流通管理;研究提出市場供求應急預案,組織培育現代物流方式,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同步發展。

(四)調查研究流通和餐飲服務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體系建設和畜禽屠宰監管,管理鹽、酒、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業;負責拍賣、典當、實物租賃、舊貨流通等特殊行業流通活動的規劃和監督管理。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戰略、方針和政策;統籌管理商品進出口和技術貿易工作,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制和執行以及配額、許可證的管理。

(六)負責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和章程;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招商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審批和進出口工作,加強與境外、省市企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綜合協調和指導省、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具體工作;負責省外和國外常駐商務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管理;負責出國商務考察組的審批。

(七)負責對外經濟合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負責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資質認定和管理,審查或核準地方企業的外商投資項目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國際國內政府機構或組織在我市的無償援助項目和補償工作。

(八)制定和實施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政策;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企業的審批和備案工作;負責重大招商活動和各類商務會展的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各類涉外商務洽談會、展覽展銷會、投資貿易洽談會等活動;制定並實施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措施。

(九)負責市商務新聞發布會、信息收集、對外宣傳和提供信息咨詢服務:指導和組織實施招商引資、對外合作、流通等領域的信息網絡和電子商務建設。

(十)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港口發展規劃,管理港口工作;聯系和協調酒泉海關的工作。

(十壹)指導縣(市、區)商務(招商)工作。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對外貿易及國際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展全市商業。

發展戰略和實施計劃;監測和分析企業經營情況,提出流通體制改革的建議。

(二)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業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中小商業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現代流通方式發展,制定和實施商業領域電子商務發展政策。

(三)制定全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提出市場體系建設資金投入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和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四)牽頭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制定規範市場經營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指導商務行政綜合執法工作,推進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引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服務平臺,監管特種流通行業。

(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照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的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監管成品油流通。

(六)負責全市商品進出口管理工作,制定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承擔機電產品進出口國際招標、加工貿易和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規範外貿經營秩序。 推進貿易便利化,推進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設,引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對外貿易促進體系建設。

(七)貫徹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和鼓勵技術及成套設備進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按照分工承擔涉外知識產權工作,依法監督本市國家限制的技術進口、設備進口和技術出口工作。

(八)牽頭制定全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指導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服務外包平臺建設。(九)貫徹國家多雙邊(包括區域性和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參與處理國(境)外經貿關系中的有關事務,發展與國(境)外政府經濟部門的經濟合作。

(十)協調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渡期地方綜合應對工作,承擔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職責,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十壹)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制定和實施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批準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章程的情況,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指導外商投資企業的招商引資和審批工作,規範外商投資活動。

(十二)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制定和實施促進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措施,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審批、報批和監督本地企業在境外投資興辦企業和機構(金融企業除外),負責全市援外項目和接受多(雙)方對我市的無償援助和增資。

(十三)貫徹國家和省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省的經貿計劃和政策,指導我市對港澳臺貿易,協調港澳臺商投資管理,組織與港澳臺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四)負責全市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制定並實施推進開發區建設的規劃和政策,對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承擔具體海關監管區域內需要協調解決的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我駐外經貿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十六)協調檢驗檢疫、海關、質監、稅務、銀行、外匯、出口信用保險等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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