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第四十條規定,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應當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1)工資協議和收款人名單。?
(2)獲獎證書。
(3)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向個人支付款項的證明。
(4)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7)保險公司的證明。
(8)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10)其他合法資金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屬於應稅款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銀發[2007]154號)第壹條第三款規定,簡化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的處理程序。
從公司銀行結算賬戶到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單筆付款超過5萬元時,付款人在付款用途欄或備註欄註明原因的,可不出具單獨的付款依據,但付款人應對付款原因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擴展數據:
“公有制私有制”對企業和個人的主要風險是什麽?非法經營罪的犯罪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支付結算資金和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進行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外匯交易,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1.非法經營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嚴重”非法經營:
(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被刑事追究;
(二)兩年內因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說明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回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如果從對公賬戶向私人賬戶轉賬沒有法律依據,且金額較大,則存在非法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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