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者可以行使壹項權利;如果商定的條件沒有出現,融資人將行使另壹項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其實是期權的壹種形式。
擴展數據:
對賭協議的根源在於投資者和融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投資的過程中,融資方更希望公司的股權獲得更高的估值,而投資方則相反。基於信息的不對稱,雙方需要平衡各自對公司的不同預期。為了盡快達成交易,我們采用後估值的方法,即接受投資後,我們對被投資企業的業績設定壹個標準。如果達到這個標準,我們就按照高估值來計算投資或者持有股權。否則,如果達不到上述標準,我們將按低估值計算投資或返還部分投資,或調整基金在被投資企業的權益金額。
通過對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由於種種原因,對賭協議並沒有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的壹種制度設置,也沒有被經常采用。然而,在國際企業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被廣泛采用。在創業型企業和成熟型企業的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最後企業都取得了不錯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