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業應提前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二)出口企業報關時,應向海關提交事先從外匯管理部門領取的帶有編號的外匯核銷單,核銷單和與核銷單編號相同的報關單應加蓋“驗訖章”。
(三)出口企業報關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核銷單存根寄回外匯局,接受外匯管理部門對企業出口收匯的監管。
(4)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將海關退回的核銷單、報關單及相關單證送銀行收匯。
(5)貨款匯入出口地銀行後,銀行向出口商出具結匯單或托收通知,並在結匯單或托收通知上填寫相關的核銷單編號。
(六)出口商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等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單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手續。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按規定辦理核銷後,在核銷單上加蓋“已核銷”印章,並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回出口單位,作為今後退稅的依據。
所需文件:加蓋通關印章的報關單、核銷單、銀行結匯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