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德意誌聯邦銀行是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責是穩定貨幣和處理國內外支付的銀行業務。在歐洲貨幣聯盟的三年過渡期內,即從1999 65438+10月1開始,規定成員國的固定匯率在2000年6月65438+10月1發行“歐元”紙幣和硬幣,盡管德國聯邦銀行仍有權發行德國馬克,但必須得到歐洲中央銀行理事會的批準。三年過渡期後,德意誌聯邦銀行將失去貨幣發行權。原《聯邦銀行法》第15條關於貼現、信貸和公開市場政策的規定和第16條關於最低存款準備金政策的規定被刪除,這標誌著隨著歐洲央行權力的增長,德國聯邦銀行在有效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時,穩定貨幣的責任將移交給歐洲央行。德國央行保留加入國際清算銀行等國際貨幣組織的權利,但必須得到歐洲央行的批準。聯邦銀行只有在不違反其對歐洲央行的職責的情況下,才能繼續支持聯邦政府的經濟政策。此外,根據《歐洲聯盟條約》的規定,資本和法定儲備金都增加到50億馬克。德意誌聯邦銀行會計報表中的資本和法定準備金金額將在6月1998,6月65438+2月31發生變化,其會計制度和報表也將由歐洲中央銀行制定。
這說明歐洲貨幣聯盟實施後,德國聯邦銀行不僅失去了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力,也失去了貨幣發行權。根據《歐洲聯盟條約》的規定,歐洲央行擁有所有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公開市場政策、信貸政策和最低存款準備金政策,並有權發行歐元。但德國央行可以參與歐洲央行貨幣政策的決策,因為德國央行行長是歐洲央行理事會成員,他在這個決策機構中有發言權。由於歐洲央行主要是按照德國聯邦銀行模式建立的,而且總部在法蘭克福,更重要的是德國是歐洲經濟的領頭羊,所以德國聯邦銀行行長的作用不可低估。雖然德國聯邦銀行中央銀行的董事會不再決定貨幣和信貸政策,而只決定業務政策,其職責是根據歐洲央行的指示和方針行事,但德國聯邦銀行仍然有許多任務,如銀行再融資、歐洲央行公開市場政策管轄下的債券回購業務、現金和非現金結算業務、銀行監管、外匯儲備管理、人事問題等等。聯邦銀行是歐洲央行體系的壹部分,類似於分行,但在人事任命和機構設置上不受歐洲央行約束。此外,歐洲央行規定,各國央行不得在壹級市場買賣政府債券,以防止各國政府幹預歐洲央行的運作。德國聯邦法規定,德國聯邦銀行是公法意義上的聯邦直接法人。政府持有聯邦銀行的設立資本只是其貨幣主權的基礎,聯邦銀行的中央銀行董事會和董事會享有最高聯邦政府職能機構的地位,各州中央銀行和分行也享有聯邦政府職能機構的地位。可以看出,德國聯邦銀行法規定,聯邦銀行在職能、經濟、人員上獨立於聯邦政府。此外,聯邦銀行雖然是根據聯邦議院制定的法律成立的,但不屬於聯邦議院管轄;而且,聯邦財政部不得任意無限期透支聯邦銀行或任意決定擴大鑄幣的發行,鑄幣也不是無條件的支付手段。聯邦銀行可以繼續支持聯邦政府的經濟政策,只要它對歐洲中央銀行的職責不受侵犯。雖然聯邦政府成員仍有權出席央行董事會會議,但不同意央行董事會決議時可以要求延期兩周的規定已被取消,因為《歐洲聯盟條約》規定,歐洲央行和所有參加貨幣聯盟的央行都是獨立於政治機構的。
在資金分配方面,原聯邦銀行法規定為2.9億馬克,但根據歐盟條約的規定,必須增加到50億馬克,仍由聯邦政府持有。總統、副總統、執行委員會其他成員和州中央銀行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仍定為8年,但特殊情況下的最低任期從2年改為5年,進壹步確保了聯邦政府在人事上的獨立性。從65438到0999,德意誌聯邦銀行開始失去貨幣政策。德意誌聯邦銀行現在發行德國馬克需要授權,但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不再發行德國馬克。從2003年起,歐洲貨幣發行權統壹後,德國馬克將退出歷史舞臺,歐元將成為唯壹的法定貨幣。德意誌聯邦銀行有義務與歐洲央行合作,維持貨幣穩定。
隨著歐洲央行影響力的逐步擴大,德意誌聯邦銀行將進壹步轉移其貨幣政策職責,並可能與聯邦金融監管局合並,專司監管職責;而且,德國央行制度將從法律中消失,更多地成為德國的壹種非正式規則,歐洲央行這種跨國央行制度的演變也將深受德國聯邦銀行模式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