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指我國的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他來華的外國人,違反國家關於外匯買賣的有關法律規定,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認定標準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a、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b、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