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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帶多少到印尼?

根據我國《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外幣現鈔單次攜帶出境且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無需向海關申報;攜帶外匯總額在5000美元以上,654.38+0,000美元以下的,須向銀行申請攜帶外匯出境許可,海關予以放行。

辦理攜帶證的程序是準備材料,包括護照、有效簽證或簽註、存款證明(利息清單或取款憑條)或相關購匯證明。從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外幣現金的,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公證書)。出境人員憑上述審核材料向開戶銀行或購匯銀行申請攜帶證明。銀行核實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其發放攜帶證,並將上述材料復印件留存5年備查。海關憑此攜帶證明放行貨物。銀行向出境人員出具隨身攜帶證明時,不得超過存款證明金額或銀行購匯金額,銀行出具的每份隨身攜帶證明金額不得超過等值654.38+0萬美元。攜帶證明應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攜帶外匯出境的印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壹次使用有效,過期作廢。

對使用多張“攜帶卡”的,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卡”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0萬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根據規定,每人出境原則上不得攜帶等值654.38+0萬美元的外幣現金。如有特殊情況,可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需要準備的材料基本與上述相同。外匯局核實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簽發《攜帶證明》,並將書面申請等材料復印件留存5年備查。海關憑此攜帶證明放行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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