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第壹百二十八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題中所說黨員幹部酒後鬧事造成惡劣影響,依據影響的大小給予自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
“涉外活動”,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什麽處分?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活動中涉及與外國 *** 機構團體以及外國知名人士展開互動的活動稱為涉外活動。規模較大的,必須報當地 *** 備案,審批方可舉行。
《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壹)警告或嚴重警告;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壹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二)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壹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三)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壹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壹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壹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四)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壹)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最新《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明確規定, *** 員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屬於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處罰依據:
《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 員在涉外活動中違犯紀律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部分內容:
第壹條 為了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同涉外活動中的壹切違犯紀律的行為和腐敗現象作鬥爭,根據黨章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涉外活動中, *** 員必須模範地遵守紀律。壹切嚴重違犯紀律的行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第三條 在涉外活動中,觸犯我國刑律被依法判刑的,壹般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屬於過失犯罪,判處較輕刑罰,平時表現較好的,可以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條 在國外、境外期間,觸犯駐在國家、地區法律、法令,或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宗教習俗,造成不良影響,損害我國利益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四條 在涉外活動中,有索賄受賄、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逃匯套匯、挪用外匯等行為的;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行賄的;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按《關於 *** 員在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的黨紀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條款從重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給予什麽處分沒有處分還升官呢!天津第二中級法院王法官判決,讓我賠償給前妻出軌生的王法官家的孩子18年的撫養費和樓房300平米。有DNA鑒定,是女方出軌生的王法官家的孩子,不是我的孩子為什麽讓我養著。
黨員幹部受賄6000元應該給予什麽處分受賄6000元,不構成犯罪,可以進行紀律處分。根據《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壹)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