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每年需要代墊支付境外母公司人員來華的差旅費等費用(境外母公司人員未向我公司提供任何服務),賬務處理是按照母公司工作人員提供的相關票據(如票據發票擡頭全部開具的是我公司,這有什麽具體的影響?),先計入管理費用,支付現金給母公司工作人員,然後收到母公司的匯款後,做反向分錄。這樣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另外我們收到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外匯時,是否需要納稅、繳納什麽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母公司人員來華發生的差旅費用,發票擡頭為貴公司。將認定為貴公司發生的費用。而貴公司收到母公司的匯款,屬於貴公司為母公司來華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賬務處理上,從母公司取得收入應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支付的相應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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