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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報律》規定的內容

第壹條凡開設報社發行報紙的,應發行下列數字,並於發行前20天,報當地政府辦公室報省長,咨詢民政部備案。1.姓名;2.風格:3。發行人、編輯和印刷人的姓名、簡歷和地址;4.出版社和印刷廠的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凡作為發行人或編輯作為承印人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20歲以上的本地人;二、無精神疾病;3.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

第三條出版編輯可以兼任,但承印人不得兼任出版人或編輯。

第四條發行人申報時應繳納以下擔保費:每月發行4次以上的,500元人民幣;壹個月發不到三次,銀250元。它包含學術、藝術、章程、圖表和價格報告等。,真正對百姓有啟發,被官員評價的,也是如此。

第五條本辦法第壹條所列事項,發放後容易補辦的,應當在20日內補辦。發行人有變更時,會在變更申報前以代理人的名義發行。

第六條報紙應當標明出版者、編輯者和印刷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七條。每日發行的報紙應在出版前壹天下午12時前提交當地警察局或當地辦事處,其月報和周報應在出版前壹天下午12時前提交當地警察局或當地辦事處,以便隨時檢查和依法處理。

第八條報紙上記載不準確,本人或相關人員要求更正,或發函更正錯誤的,應立即在下期刊登。糾錯字數超過原文兩倍的,按照報紙普通廣告計字數收費。如果信件的措辭與法律相違背或者沒有寫姓名和地址,則沒有必要公布。

第九條。記錄失實、從其他報紙抄襲的,看到該報自行更正或刊登錯誤鑒定函的,應在該報下期免費刊登。

第十條報紙不得披露庭審後法院禁止旁聽的訴訟事件。

第十壹條庭前事件,在公開判決之前,報紙不得披露。

第十二條。報紙不得披露政府機關禁止發表的外交、海軍和陸軍事件。

第十三條。未經內閣通知、官方報紙和公告批準,報紙不得發布任何書面法令。

第十四條。不得在報紙上刊登下列內容:有損法庭的言論;混淆政權的語言;擾亂公共安全的語言;敗壞風俗的話。

第十五條不得賄賂發行人或編輯混淆是非。出版者或編輯不得有誹謗或損害他人名譽的嫌疑。

第十六條報紙未按第壹條規定進行報道的,對發行人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壹款、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以3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報告不實的,對發行人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第四條最後壹款所列報刊記錄超出範圍的,對編輯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第八條第壹款、第九條規定的,經受害人投訴,處以3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違反第十壹條規定的,對編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發行人編輯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二十日以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金。

第23條發行人編輯印刷人違反第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仍按刑法處罰。但是,如果印刷者真的不知道,就免於處罰。

第24條發行人編輯違反第十五條第壹項規定,經被害人檢舉後,處受賄金額十倍罰款;還是調查行賄人,受同樣的罪。

第25條發行人編輯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經被害人檢舉,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違反第十五條者,依前二條規定處罰,被害人得視情節輕重,由發行人編輯賠償。

第27條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者,得暫停發行。

第二十八條臨時暫停發行,每日報七天;其余報紙,每月出版四期以上,以四期為度;問上面,以三期為度。

第29條違反第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者,永久禁止發行。

第30條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致生事端者,得比照前條辦理。

第三十壹條發行後延期或停牌超過兩個月,未說明原因的,視為自行停牌。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超過10日未繳納全部罰款和訴訟費的,可以扣除安全費用,不夠的,責令補足安全費用的原數額。

第三十三條禁止發行、暫停G行的,退還保證金並註銷備案。

第三十四條。任何人在報紙上寫記敘文,填標題,不管他是誰,都和編輯有同樣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以代理人名義出版報紙的,代理人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除第壹條第三款和前兩條所列人員外,所有報刊投稿人和從業人員除外。

第37條依本法申報之報紙,經主管機關知悉者,以郵遞方式送達,並準其依規定減免壹切郵費及電費。不依法報告的,郵局不予投遞,船舶、火車不予投遞。

第三十八條。如果紀事報真的是本報創作的,可以標註“禁止轉載”字樣,即其他報紙不得互相抄襲。

第三十九條。任何附在報紙上可以在另壹天完成的作品都可能享有版權保護。

第四十條在外國出版的報紙違反本法規定應當禁止在中國傳播的,由海關禁止進境。如果有私售,會被官方銷毀。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法的,不得以自首從輕、累犯從重、數罪並罰為例。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的,投訴舉報期限為六個月。

補充規則

第43條本法以官令奏出之日起兩個月為限,各省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法施行前已經出版的報紙,應當在三個月內補登,並按照數量繳納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本法施行後,以前發布的報紙章程壹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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