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是: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另外壹種是:退稅收入=采購成本÷(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兩這方法適用範圍不同,壹是“免、抵、退稅辦法”;二是“先征後退”
“免、抵、退”稅適用於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增值稅, 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的離岸價,退稅率與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率相同。其特點是,出口貨物的應退稅款不是全額退稅,而是先免征出口環節稅款,再抵減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對內銷貨物應納稅額不足抵減應退稅額部分,根據企業出口銷售額占當期(1個季度)全部貨物銷售額的比例確定是否給予退稅。
“先征後退”稅辦法,適用於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其特點是,對出口貨物出口環節照常征收增值稅、消費稅,手續齊全給予退稅。征稅由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負責,退稅由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負責。
目前,我國企業出口商品主要有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和通過外貿出口兩種方式,相應地,出口退稅形成了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與外貿出口兩種不同的退稅方式。因為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與外貿出口計算出口退稅有差異,導致二者稅負有較大區別,納稅人應結合自身情況,盡可能采用稅負低、出口退稅多的出口方式。
現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對出口貨物庫存賬和銷售賬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其退稅依據是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的進價。而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應退的增值稅是執行“免、抵、退”或“先征後退”,出口退稅的稅額取決於出口的離岸價銷售收入及其進項稅額。
企業采用自營(委托)出口,自行辦理出口退稅的形式,同把貨物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由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形式稅負有何差異呢?這兩種形式因為在退稅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稅方式,由此產生了不同的結果。
例如:某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以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工業品出口,1999年自營出口200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500萬元,該公司自營出口執行先征後退,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年應納增值稅額為:20000×17%-1500=1900萬元,出口環節應退增值稅:20000×13%=2600萬元。征稅機關可征增值稅1900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稅2600萬元,退稅扣減征稅後,該企業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700萬元。
假設A公司有關聯外貿B公司,A公司把產品以同樣的價格銷售給B公司,B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0000萬元,則A公司應納增值稅為:20000÷(1+17%)×17%-1500=1406萬元,B公司可得到退稅:20000÷(1+17%)×13%=2222萬元。
稅務機關征稅1406萬元,退稅機關退稅2222萬元,A、B兩公司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2222-1406=816萬元。
通過以上例子,我們不難發現,同樣的外銷收入,卻產生了不同的結果。從A、B兩公司來看,自營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700萬元,而通過外貿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816萬元,兩者相差達到116萬元。顯然,通過外貿出口對A、B公司更加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