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應向銀行申請辦理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使用多次攜帶證明的,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美元+00000元的,海關不予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應向存款地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