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關時期,船舶噸稅稱為糧頭稅。它是按照體積乘以船的長寬高和梁頭的高度來收稅的。
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允許福建海關對沿海帆船人頭征稅。福建海關的糧頭稅是向國內外商船征收的。國內商船按梁頭腳征稅。南臺、廈門、泉州、韓江等四大商船,1尺以內,均按每尺5元征稅;1張以上,2張以下的白銀征收1兩;2尺多,2兩,壹年2次。至於各縣小型商業漁船,除了減少丈量外,每尺征收銀3元至5元不等,壹年兩次,甚至壹年壹次。外國商船分四等,分別需要1400兩、1100兩、600兩、400兩,但實際上均下調20%,實際征收分別為1120兩、880兩、480兩、320兩。據此,壹等船每尺征銀6.22兩;二等船每尺征銀5.71兩;三等、四等船每尺征銀4兩。
道光二十三年(1843 10)九月以後,根據不平等條約,海關規定商船每噸銀5元,小船小於150噸者每噸銀1元。鹹豐八年(1858)以後,船大於150噸的,改為每噸4元,小於150噸的,維持不變。付完運費後,4個月內轉到其他貿易港口,“不用再單獨付運費”。新海關成立後,福建、廈門海關按規定對外來船舶征收銀行券。民海長館收集國內民船的梁課和船案。根據鹹豐八年(1858)的《天津條約》,福建、廈門海關征收的船單主要用於港口的海事建設。同治七年(1868)四月,總稅都督與海關征收的錢,由海關關長按月入帳,7/10上繳地稅部門,作為修建燈塔的費用,其余3/10上繳丞相衙門,作為文同博物館的經費。
同治九年十壹月(1870),命海關執行《外商銀行券征免條例》。未在2天內打開進口船艙並駛往他處;自簽發船鈔照片之日起4個月內復運入各貿易口岸;受外商雇用,運送旅客的行李、信件、食品、用品及其他免稅物品;從外國來,進入香港避風者(持有其他通商口岸四個月執照者,在香港避風時應從執照中扣除);不載客、不裝卸貨物、不改變水路等的船。進港加油時,免交船費。光緒八年(1882)十壹月,福建、廈門海關實施《貿易口岸海關對船舶紙幣征收和豁免的規定》。明確規定所有輪船、商船、拖船、駁船、小船、駁船等。必須按噸位支付所有賬單,軍艦、引水、旅遊等船只除外。船舶進口限2天時,應交費;2天內,貨物裝卸或旅客裝卸總量達到20%的,必須買單。
民國9年(1920),17年8月,稅務總局向福建各海關發布命令,所有摩托艇、舢板、帆船必須領證,繳納噸位稅,所有作為內河運輸工具的同類船只,壹律視為摩托艇。民國二十二年(1933)三月10日後,福建各海關對所有登記噸位在150以上的船舶征收每噸法幣0.65元,噸位在150以下的征收0.15元。從當天起,停止征收甲板貨物噸稅。
抗戰勝利後,財政部《船舶噸稅征收辦法》於民國三十四年(1945)2008年10月9日開始實施。船舶噸位超過100噸的,每登記壹噸,按65元征收噸稅,100噸以下的,按15元征收。在內港航行的民船免征噸稅。由於通貨膨脹,民國三十六年(1947),二月五日,福建、廈門奉財政部之命,提高噸稅稅率。船舶100噸以上的,每噸650元法國法郎;100噸以下150元;航行木船,100噸以下的稅率征收;其他在內河航行的木船仍免於征收。民國37年(1948),8月21日,國民政府改為金元券。8月28日,海關再次上調噸稅10倍,按照法幣300萬元等於65438元+0元的比例征收金證。民國三十八年(1949)八月以後,1950年6月至1950年2月,福州、廈門海關采用民國舊制,向航行船舶征收船單。
195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海關征收噸位稅辦法》。船舶噸稅納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主管的車船使用牌照稅範圍。中國註冊船舶的噸稅由地方稅務局征收,外國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國註冊船舶的噸稅由海關征收。1951年10月1日,財政部通知,噸稅不予征收,直接計入海關“關稅收入”。1952年9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的《船舶噸稅暫行辦法》實施,納稅期限為3個月或30天,區別於機動船或非機動船,按噸位等級計算。10月30日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通知1954 165438+對我國租用的外輪(包括外籍華商擁有或租賃的船舶)航行國外或從事國內沿海貿易暫征收噸稅。
1979年開展對臺貿易後,根據有關規定,臺灣省公私企業的船舶視同本國國籍的國際船舶,不征收噸稅。外國籍船舶和臺灣省與外國合資經營的船舶,臺灣省海關已征收噸稅的,在噸稅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征收;許可證已過期的,按規定征收噸稅。
1980之後,海關征收的噸稅呈遞增趨勢。應稅船舶包括外國貨輪、客貨船、豪華旅遊船、外國投資者租用的中國貨輪、中外合資客船、貨輪及其租用的貨輪。根據交通部、海關總署、財政部、中國銀行、外經貿部的通知,船舶噸稅自1986 10 6月1日起由海關征收,不再納入中央國庫。納稅人將船舶噸稅直接匯到交通部中國銀行北京總部。5月7日1987,以外匯繳納的噸稅,按當日牌價折合成外匯人民幣直接匯出。1987年2月22日,經交通部、海關總署、財政部聯合通知,海關從3月1日起調整船舶噸稅,將船舶分為機動船和非機動船,期限為90天或30天,分別按壹般噸稅稅率或優惠噸稅稅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