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二十六條?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評估應基於借款人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本結構和業績?、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以由貸款人自主進行,內部掌握,也可以由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貸款調查: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申請後,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貸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押物和保證人,確定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