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8號《關於調整國家貨幣進出境限額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進出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交往的實際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調整國家貨幣進出境限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每次攜帶人民幣的限額由6000元調整為20000元。
攜帶外幣出境:
1.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低於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無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除了同壹天多趟,短時間內多趟。
2.賬面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65438美元+00000美元(含65438美元+00000美元)的,應向銀行申請持有證明。海關憑蓋有銀行印章的提貨單通關。使用多次攜帶證明的,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美元+00000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3.攜帶金額超過等值65,438+00,000美元的,應當向存款地或者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支機構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
攜帶外幣入境: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的規定(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值不超過5000美元的外幣(外匯掛牌可兌換貨幣),海關予以放行;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幣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除了同壹天多趟,短時間內多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