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的工作職責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法》等財會法規,出納具有以下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銀行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銀行結算和現金收付業務。
2、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業務。
3、根據結匯、購匯制度和國家外匯管理的規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匯出納業務。
4、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它單位辦理結算,不準簽發空頭支票,這壹紀律,是防止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的重要方面。
5、保管各種有價證券和庫存現金的安全與完整。
6、保管空白收據、空白支票、以及有關印章。
出納的工作內容
1、貨幣資金核算
(1)辦理現金收付,嚴格按照規定收付款項。
(2)辦理銀行結算,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做到規範使用支票。
(3)登記日記賬,保證日清月結。
(4)保管有價證券和庫存現金的安全和完整。
(5)登記註銷支票,保管有關印章。
(6)復核收入憑證,辦理銷售結算。
2、往來結算
(1)建立清算制度,辦理往來結算。
(2)核算其他往來款項,防止壞賬損失。
3、工資結算
(1)執行工資計劃,監督工資使用。
(2)審核工資單據,發放工資獎金
(3)負責工資核算,提供工資數據。
需要根據工資的領取對象和工資總額的組成,進行明細核算,然後根據管理部門的要求,編制有關工資總額的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