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的計算標準如下:
1.出口退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1)本期應納稅額=本期國內貨物銷項稅額+本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稅率-本期進項稅額合計;
(2)當期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2、出口退稅計算公式如下:
(1)本期進項稅額包括本期采購的全部國產料件、水電費、允許扣除的運輸費用、海關本期征收的增值稅及其他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費用;
(二)外匯人民幣牌價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方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值;計算方法壹經確定,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3)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申報並在外匯核銷單上記錄的金額不壹致的,稅務機關按金額大的征稅,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錄的金額退稅;
(4)應納稅款小於零的,結轉下期沖減應納稅款。
涉及出口退稅金額的計算公式: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國內貨物銷項稅額-本期免抵退稅額。
本期免抵退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稅額。
出口貨物當期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離岸價格)×當期出口貨物×××(增值稅率-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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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