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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項下退賠外匯支付、核銷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完善出口項下退賠外匯和核銷的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十壹),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賠外匯”系指出口單位收到全部或部分出口貨款後由於退貨、損壞、短裝、產品質量不合格、終止合同及有關的貿易訴訟等原因、依雙方協議由出口單位退還或者賠償進口商的貨款或者損失而需匯出的外匯。第三條 “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以下簡稱“核銷證明”)系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和相應沖減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實績而向出口單位出具的、外匯指定銀行憑以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售付的、加蓋“監督收匯”章的證明(見附件2)。第四條 外匯指定銀行憑有關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理賠協議、“核銷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出口退賠外匯的售付匯手續。第五條 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相應沖減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實績並出具“核銷證明”:

壹、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證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壹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壹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第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外匯局將按《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八條 本辦法自壹九九六年七月壹日起執行。

附件二          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

                     匯管核字第  號

 銀行:

       公司  號核銷單項下的出口收匯核銷金額為   

 美元,現因故需向外方支付    美元的退(賠)款。我局已相應沖減該核銷單項下的出口收匯核銷實績。

請妳行按規定辦理該退賠款的售付匯手續。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蓋章)

                  壹九九 年  月  日

註:本證明壹式三聯

第1聯外管留存

第2聯銀行信付匯憑證

第3聯付匯單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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