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證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壹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壹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第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外匯局將按《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八條 本辦法自壹九九六年七月壹日起執行。
附件二 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
匯管核字第 號
銀行:
公司 號核銷單項下的出口收匯核銷金額為
美元,現因故需向外方支付 美元的退(賠)款。我局已相應沖減該核銷單項下的出口收匯核銷實績。
請妳行按規定辦理該退賠款的售付匯手續。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蓋章)
壹九九 年 月 日
註:本證明壹式三聯
第1聯外管留存
第2聯銀行信付匯憑證
第3聯付匯單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