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的條件是:
1.貨物必須在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征收消費稅的煙、酒、化妝品等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只能對已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進行退(免)稅。沒有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免征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不收稅不退稅的原則;
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在境內銷售的收匯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匯貨物,因不符合出境出口條件,不能給予退稅或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