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根據稅法規定,退還國內所有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退還之前納稅環節已繳納的稅款。
出口退稅作為國際慣例,可以使出口貨物總體稅負為零,有效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主要特點:
收入退還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需要,依法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壹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壹項特定的稅收制度,不同於其他稅收制度。它是貨物出口後的收入退還或減免稅行為,與其他稅制中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明顯不同。
調節函數的唯壹性
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意在使企業出口貨物以免稅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政策措施。與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救濟並存的其他稅制的雙向調節功能相比,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功能單壹的特點。
間接稅範疇的國際慣例。
世界上許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各國的具體間接稅政策不同,但各國在間接稅體系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是壹致的。為了堅持出口貨物間接稅“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免稅並舉制度,都是為了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退還或免除,使企業的出口產品以間接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稅制密切相關。沒有稅制,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就失去了特定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