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或零稅率應稅服務為財務作銷售收入之日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二、分析詳情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壹種措施。壹般分為兩種:壹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壹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出口退稅,有利於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采用。
三、出口退稅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3、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